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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yWith 會員服務條款

首先,歡迎您加入成為普雷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Playwith)會員,並享有Playwith旗下遊戲服務之尊榮服務。為保障會員權益,請詳細閱讀Playwith會員服務條款(下稱本服務條款)所有內容並經三日以上審閱。

當您在線上點選本服務條款之「確認」鍵,即視為您已經詳細閱讀並同意遵守Playwith所有合約條款規範(包括:會員服務條款、線上遊戲服務使用者合約書、遊戲管理規章、遊戲點數使用規範、客服中心內容、公告事項、會員服務申請規範、個人資料暨隱私權保護政策等),以及其後如有任何增刪修改之內容。

提醒您,若您為未滿七歲或受監護宣告之無行為能力人,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之;若為七歲以上而未滿二十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得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同意,其並須配合身分認證程序。

一、遵守法律規定及會員規範

會員於接受本服務時,除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遊戲管理規章之規範外,亦同意遵守Playwith於官方網站、論壇公告或客服中心所發布之電子商務政策及相關注意事項等規範。此處之規定隨時可能會變更,敬請定期查詢。
Playwith保留隨時變更、終止、修改本服務條約、內容及最終核發與否之權利。本規範如有增訂或修改時,本公司將於網站首頁及遊戲登入頁面公告修改之事實,並對會員認證時提供之資料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您若不同意修改的內容,請勿繼續使用本服務,如果您於公告後繼續使用本服務,則視為您已接受並同意該增訂或修訂條款。

二、服務說明

會員必須自行配備上網所需之各項電腦設備、行動裝置,及負擔「網際網路連線費」或「電話費」等電信相關費用。
會員電磁資料、紀錄之所有權屬Playwith及其所約定之人所有,會員僅得依本服務條款之約定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移轉或私下出售讓與給其他第三人使用。
Playwith有權變更或取消本服務相關系統功能之全部或一部分。
會員應購買Playwith或合作廠商所發行之點數卡,可享受會員中心提供的各項點數服務。若會員使用虛偽不正或違法之方式進行「儲值」,Playwith有權隨時終止會員資格並停止其使用權。

三、真實登錄義務

會員於申請註冊時,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負真實登錄義務,申請人保證所提供或填寫之資料均為真實及正確無誤;資料有所變更者,請立即更新,維持資料正確及完整。復為確保資料真實性並保障會員權益,您於申請註冊時將透過手機簡訊驗證後進入本服務。
如因會員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不實或個人資料有異動未立即更新,致與原登錄之資料不符時,Playwith得視情況終止會員資格並停止提供本服務。
如因資料不實或冒用他人名義以致於侵害他人或違法時,會員應自負法律責任。
為避免帳號惡意註冊或其他違法之情事,會員之身分證字號或電話號碼經註冊後即無法修改,會員同意本公司有權拒絕會員進行身分證字號與電話號碼修改,或曾終止之身分證字號或電話號碼再進行註冊。

四、會員規範之增訂及修改

本服務條款如有增訂或修改,Playwith會將增修之條款公告於官方網站http://www.playwith.com.tw及遊戲登入頁面,並對會員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您若不同意增訂或修改內容,請勿繼續使用本服務,若您於公告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視為您已接受並同意該增訂或修改內容。

五、本服務之終止與變更

會員若有下列情形之一,Playwith得終止或變更本服務內容之全部或一部分。

  • 以不實資料登錄註冊者。
  • 使用中文、英文及數字以外之字元及不雅文字作為名稱。
  • 使用本公司或類似本公司名稱進行本服務。
  • 冒用他人之名義或資料申請本服務者。
  • 使用非Playwith認可或違法方式進行遊戲點數儲值或私下交易遊戲點數。
  • 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其他違法之事。
  • 經Playwith判定有違公平、合理的方式使用本服務者。
  • 違反Playwith會員服務條款、遊戲管理規章或網站公告等事項。
    就終止或變更會員使用本服務所可能產生之困擾、不便或損害,因不可歸責於Playwith之事由,Playwith不負任何退費義務或損害賠償責任,由使用者自行負責。

六、本服務之暫停或中斷

會員應妥善保管個人之帳號及密碼,不與他人共用,以及不定期更新密碼,並於每次使用本服務完畢後確實將帳號作登出動作,以免帳號被他人盜用。
本服務作業於下列情形任一情形發生時,本公司有權暫停或中斷本服務之全部或部分。

  • 對本服務之相關軟硬體設備與電子通信設備進行維修保養及施工遷移、更換或維護等行為時。
  • 發生突發性之軟硬體設備與電子通信設備故障時。
  • 因颱風、地震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本服務無法提供服務時。
  • 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其他會員或第三人的人身、資料之完整安全。
  • 本公司無法收到您申請本服務所需支付的費用時。

對本服務之相關軟硬體設備與電子通信設備進行維修保養及施工遷移、更換或維護等行為時,Playwith於暫時停止或中斷服務前將於網站公告或電子郵件通知。
本服務之暫停或中斷可能造成會員使用上的不便、資料遺失或其他經濟及時間上之損失,建議會員平時應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以保障權益。

七、Playwith與會員權利與義務

會員應妥善保管個人之帳號及密碼,不與他人共用,以及不定期更新密碼,並於每次使用本服務完畢後確實將帳號作登出動作,以免帳號被他人盜用。
本服務中之遊戲資料或電磁紀錄均屬Playwith所有,會員有使用之權利,但不得利用本服務進行任何行銷活動或及商業行為。Playwith亦對會員電磁資料或相關紀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若會員未依本服務條款履行付費義務者,Playwith得停止該會員帳號,俟清償費用完畢後,即回復其本服務使用權。
會員同意不得於Playwith旗下網站或遊戲中進行以下行為:

  • 未經同意或意圖使自己或第三人為不法之所有,破壞、入侵Playwith伺服器或網站、使用外掛程式、利用程式漏洞修改遊戲、侵入資料庫、散播電腦病毒程式或竊取、更改、破壞任何Playwith所有之資訊系統或電磁資料,或以其他非法或違反公平原則之方式進行遊戲者。
  • 在遊戲或討論版中,有任何侮辱性、誹謗性、威脅性、挑釁性、政治性等言論,或擾亂其他會員之行為者。
  • 於開放區域發表或傳送內容含有猥褻不雅或侮辱、誹謗、威脅、攻擊其他第三人之文章或圖片;留言內容不符合前開區域之性質者,亦同。
  • 利用本服務進行刑事犯罪行為或有犯罪之虞者。
  • 侵害Playwith或其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之虞者。
  • 任何妨礙Playwith系統服務運作之行為者。
  • 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習慣、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事或有違反之虞者。
    如經Playwith認定會員有前款所述行為之一時,Playwith將保留一切歷程,以利日後司法調查或訴訟之用,必要時得逕行採取防護措施及處置,如暫時停止該會員之資格、停止提供本服務,或永久禁止該會員再成為會員外,並有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
    如會員違反本會員條款或遊戲管理規章,除依規章內容進行處分外,倘若違規之情節重大致Playwith受有損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責任限制

  • 請詳閱本服務條款各項服務事項,若您不接受任一服務內容請立即退出,即時終止申請本服務。
  • Playwith僅提供一般遊戲業者既有之服務,對於會員之特殊需求,Playwith不負擔保責任;如會員於本服務中下載之電子郵件、檔案及其他資料,應自行考量其風險,若於下載過程中造成電腦系統之損壞或電腦資料之遺失,Playwith並無義務承擔其風險。
  • 本服務可能因其他協力廠商或相關電信業者網路系統軟硬體設備之故障或人為操作上之疏失或因遭第三人侵入而造成中斷、暫時無法使用、遲延、資料傳輸或儲存上之錯誤等情況,會員理解並同意前開風險及因此所生之損害係不可歸責於Playwith,Playwith對於會員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 Playwith提供之測試伺服器或於遊戲推廣期間(封測、公測),Playwith得不受理本服務等相關申請。
  • 使用本服務項目,必須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本公司申請查核,超過限定時間者恕不接受查核,您的既有損失,本公司亦無庸負擔賠償責任。
  • 若查證您所提供之相關證明文件係經偽造、變造,或是所填寫之資料並非真實時,所致之損失,將由申請人自行承擔;且本公司將視該申請無效,亦不接受任何形式的退款請求;倘若情節重大者或涉及不正行為,則本公司有權直接將申請人之相關資料移送檢警調單位,以追究申請人應負之刑責。
  • 若會員註冊後如不符相關法令對於使用級別的年齡要求,經Playwith查證屬實後,Playwith有權拒絕提供或終止本服務;亦即,在尚未取得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或代為進行註冊前,該會員有受終止會員權益及本服務之風險。
  • 基於Playwith服務區域的限制,於服務區域以外或非服務區域國籍之人,將可能不受本服務之保障;利用非法程式進入特定服務區域者,亦同,特此說明。
  • Playwith於中華民國以外區域服務時,會員註冊之年齡及身分相關規定或會員行為,亦應遵守該區域之當地法律規定,如會員註冊資料或其行為有違該區域法律或相關規定時,Playwith得暫停或終止會員服務。

九、保管義務

會員有第七條所定之責任與義務,妥善保管在Playwith之帳號與密碼,並為此組帳號與密碼登入系統後所進行之一切活動自負法律責任;若因受詐欺或其他情形而洩露或提供予第三人者,會員一發現帳號或密碼遭人非法使用或有任何異常致影響使用安全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Playwith,Playwith將立即為會員處理,但該段期間之損害,Playwith將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本合約終止時,Playwith對於會員之各項個人資料、帳務、遊戲歷程等電磁紀錄保存三十日;若本合約因非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而終止,會員於三十日保存紀錄期限內辦理續用者,有權繼續使用原帳號及隨附之電磁紀錄;期限屆滿仍未辦理續用者,Playwith有權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帳號之所有資料,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十、資料處理

  • 對於會員登錄或留存之個人資料,會員同意Playwith及其關係企業或合作對象,得於法律限制範圍內蒐集、處理、保存、傳遞及使用該等資料,以提供會員其他資訊或服務;或作成會員統計資料、進行關於網路行為之調查、研究等其他合法利用行為。
  • 當資料庫因非歸責於Playwith之事由致發生資料錯亂、電磁紀錄異常或任何可能危害資訊正確、安全狀況時,會員同意Playwith得立即進行必要之資料變更、回溯、復原、刪除、銷毀等系統保安應變程序,惟對該事故所致之損害,Playwith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 本條所定之資料處理,會員得隨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請求變更、修改或刪除,惟刪除後之紀錄將可能永久滅失。

十一、隱私權保護

  • 對於會員之個人資料、對話、隱私或其他電磁紀錄,Playwith有保密義務。
  • 除非法律規定或因相關主管機關要求外,Playwith在未獲您授權時,不會任意出售、交換、出租或公開您的姓名或名稱、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以及其他依法受保護的資訊。您同意Playwith得就您的資料作成會員統計資料。
  • 如該統計資料,不涉及揭露任何會員的身份,您同意並允許Playwith為任何合法公開的使用。
  • 您同意Playwith於下列情形發生時,得依法公開您的資訊或交易紀錄:
    • 司法或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或刑事訴訟程序所必須者。
    • 政府機關依法律規定要求者。
    • 為保護Playwith、其他會員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之權利者。

十二、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 會員瞭解所購買的儲值卡,一經開卡或儲值後,即表示會員已經於Playwith之系統進行各項服務之消費。會員存入會員帳號的服務點數,將無法轉讓給第三人。若會員所購買的儲值卡於半年內未經開卡或使用者,Playwith將暫時停止其權益,該會員得透過客服系統要求Playwith回復其權利。
  • 因會員違反本會員條款、遊戲管理規章者或法律時,若Playwith以永久停權方式處分時,視為終止本服務,Playwith無須退還該會員已預付或儲值之服務點數或金額,Playwith若受有其他損害,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 若Playwith無法收到會員經由線上刷卡、小額付費或其他非使用現金方式購買商品或使用服務之費用時,本公司有權終止會員之帳號或其他會員服務。
  • 會員得隨時提出終止本契約之申請,Playwith將依申請而終止該會員服務,並於扣除必要成本費用(40%),退還所購買但尚未使用之點數,退還點數不包含會員非實際消費或活動贈送之部分。
  • 基於公司運作,Playwith視實際情況保留終止會員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分之權利,當服務終止發生時,會員得向Playwith申請剩餘點數之退費,Playwith將於扣除必要成本費用(40%)後,退還該會員與尚未使用之點數相當之金額,退還點數不包含會員非實際消費或活動贈送之部分。

十三、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服務條款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其解釋與適用上有疑義者,悉依中華民國法律(不含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或其他類似法規)。若因本服務所生爭議,雙方同意以Playwith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希望戀曲Online線上遊戲服務使用者合約書

為保障會員(以下簡稱甲方)使用普雷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提供網路連線遊戲服務的相關權益,請於註冊使用前,詳細閱讀以下規定。另外,由於此處之條款隨時可能變更,為保障甲方的權益,敬請定期查閱!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合約訂定時,應經甲方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合約始生效力;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本合約之訂定,應由甲方之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若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依官網公告流程,備妥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乙方確認後,退還甲方未使用之遊戲費用。
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以中文明顯標示,若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除應符合第一項規定外,並應於甲方之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合約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本遊戲服務,本合約條款變更時亦同。

甲方瞭解一旦甲方按下「我同意」之按鍵,推定甲方已經詳細審閱並瞭解本合約書的所有條款達三日以上、甲方已符合相關法令對使用級別的年齡要求,並且甲方願意完全遵守本合約書與普雷威相關之遊戲管理規章、規則。

第一條、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甲方(請依會員註冊流程填寫)
乙方(普雷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金學俊,電話:02-66012552,營業所:台北市內湖區基湖路37號3樓,
網址:https://www.playwith.com.tw/main.html
電子郵件:https://www.playwith.com.tw/page/cs/mailbox.html,統一編號:28193062)

第二條、合約書適用之範圍

乙方提供甲方「普雷威股份有限公司」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合約書條款之約定定之。

第三條、合約之內容

以下視為本合約之一部分,與本合約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

  • 乙方有關本遊戲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 計費制遊戲之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

本合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甲方有利之解釋。

第四條、名詞定義

本合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 線上遊戲:係指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經由乙方所架設之網路伺服器,使甲方得與其他不特定之多數人得同時連線進行遊戲之軟體。
  • 遊戲網站:係指由乙方為提供普雷威服務所建置之網站。
  • 遊戲管理規範:係指由乙方訂立,專供為規範遊戲進行方式、會員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
  • 遊戲歷程:係指甲方進行普雷威遊戲時,乙方電腦系統可得提供之電磁記錄。
  • 儲值:係指甲方預付乙方之金額或其餘額。
  • 外掛程式:係指非由乙方提供,以影響或改變乙方線上遊戲之運作、營運、進行方式為目的之程式。
  • 開始遊戲:係指甲方申請乙方所提供之線上遊戲服務帳號時。
  • 遊戲套件:係指具備主、副程式,且能完整執行線上遊戲全部功能之軟體。
  • 下載相關軟體:係指由網路下載前項遊戲套件之行為。
  • 必要成本:係指乙方為履行本合約而已支出或已給付、預付予第三人之費用。

第五條、服務範圍

本合約書所提供之服務,係由乙方提供網路伺服器,供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進行普雷威遊戲。但此不包括甲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第六條、遊戲登錄

甲方申請使用普雷威遊戲,應於遊戲網站登錄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甲方所登錄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時,應立即更正之。
如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已不符合真實而未更新,乙方得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本服務(包含但不限於暫停甲方遊戲進行及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
如甲方於『一年』內未曾有登入普雷威之任何記錄,乙方將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應於十五日內登入普雷威;如屆期仍未有甲方登入普雷威之記錄,乙方有權逕行刪除甲方之帳號、遊戲角色、紀錄等相關資料。

第七條、遊戲點數

甲方應在經乙方認可之合作廠商購得遊戲點數。遊戲點數僅適用於某些由乙方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且無現金價值。
遊戲點數經儲值在普雷威「P-POINT」後即無法轉讓給他人或其他帳號、無法獲得利息,以及除非法律規定或本合約另有約定外,遊戲點數均不可由平台兌換或退回為任何金錢或幣值。
甲方購買遊戲點數或兌換某些商品和服務應受限於本合約條款和普雷約銷售協議。
甲方消費儲值之遊戲點數,於兌換或接受商品服務時會優先消耗使用。已消耗使用之遊戲點數無法進行退費,亦不適用於第二十四條合約之終止及退費。
甲方可透過會員帳號管理中心來檢查甲方的遊戲點數交易記錄。甲方應全權負責核對遊戲點數的增加或扣除,並確保帳號點數來源為合法。
如乙方接獲檢警或司法相關單位的來函通知甲方的帳號或點數有異常,則乙方有權暫停或終止甲方的會員服務或其他功能的權利。

第八條、計費標準

本遊戲服務之收費計算方式為:
□ 免費制
□ 計時制(應敘明計價單位及幣別,計價單位最高不得逾二小時)
□ 其他費制_______
本遊戲服務內(例如:遊戲商城、線上商店等)有提供需甲方額外付費購買之點數、商品或其他服務(例如:虛擬貨幣或寶物、進階道具等),乙方應在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載明付款方式及商品資訊。
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官網中登錄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應依舊費率計收。

第九條、普雷威應載明之資訊

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 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
  • 進行本遊戲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 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
  • 有提供直接或間接、部分或全部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中獎機率百分比及中獎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前項第四款所稱機率,指消費者付費後取得機會中獎商品或完成活動設定條件之機率。

第十條、遊戲套件與軟體之退費

甲方得於購買普雷威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後七日內,以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合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前項情形,甲方得就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向乙方請求退費。
部分乙方所提供之遊戲軟體、產品套件及遊戲內商品或服務,屬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告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所規定之特殊商品,一經購買或接受服務即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七日解除權之規定,甲方不得請求乙方對特殊商品之退費。

第十一條、合約之生效

甲方於合約審閱期過後初次註冊帳號,進入顯示本合約條款之網頁,並按「同意」之選項後,即推定甲方同意本合約條款之規定。
本合約若任何一部無效,不影響其他部份之效力。

第十二條、帳號與密碼之使用

甲方完成註冊程序後取得之帳號及密碼,該組帳號一經設定即不得變更,僅供甲方使用。甲方不得將該組帳號、密碼轉讓或出借予第三人使用,如因而產生糾紛,由甲方自行負責。
前項之密碼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乙方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不得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乙方應於合約終止後30日內(不得低於三十日),保留甲方之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合約非因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而終止者,甲方於前項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第二項期間屆滿時,甲方仍未辦理續用,乙方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電磁紀錄被不當移轉時之處理方式

當事人一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並由乙方進行查證,經乙方確認有前述情事後,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更換帳號或密碼予甲方,立即限制第三人就本遊戲服務之使用權利,並將相關處理方式揭載於遊戲管理規則。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推播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前項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如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第三人之限制。但乙方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例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甲方不使用或有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乙方不負回復或補償責任。
第一項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時,甲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或第三人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或第三人收取費用。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第三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遊戲歷程之保存與查詢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三十日,以供甲方查詢。
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如下,由甲方負擔:
□ 免費。
□ ____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
□ 其他計費方式(計費方式另行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其收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儲存媒介或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第十五條、個人資料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電磁記錄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使用支配之權利。但不包括本遊戲服務範圍外之移轉、收益行為。

第十七條、資訊公開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上提供普雷威相關資訊,並定期更新。

第十八條、連線品質

乙方為維護本遊戲服務相關系統及軟硬體設備而預先規劃暫停本遊戲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七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乙方事由,致甲方不能連線使用本遊戲服務時,乙方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對於甲方於無法使用期間遭扣除遊戲費用或遊戲內商品,乙方應返還遊戲費用或商品,無法返還時則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第十九條、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責任

乙方應依本合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或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甲方因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點數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乙方得不予協助處理。

第二十條、遊戲管理規則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二十三條之程序為之。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 牴觸本合約之規定。
  • 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合約上權利。但乙方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為進一步管理並維護乙方提供之遊戲品質,甲方同意乙方得於甲方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時,由系統自動將該違反本合約或遊戲管理規則之紀錄留存,前述紀錄包括CPU類型、作業系統類型、作業系統版本、電腦名稱、電腦ID、不當程式存取路徑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除構成合約終止事由外,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對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影響甲方依本合約應享之權利。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服務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甲方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乙方應通知甲方於一定期間內改善。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如甲方因同一事由再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得立即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___日(至長不得超過七日)。

第二十二條、申訴權利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____日(至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
乙方應於官網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定服務專線、電子郵件等相關聯絡資訊與二十四小時申訴管道。
甲方反映第三人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影響遊戲公平性之申訴,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合約之變更

乙方修改本合約時,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之,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合約之變更無效。
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 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乙方依合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遊戲服務。
  • 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依甲方終止合約方式處理。

第二十四條、合約之終止及退費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合約。
乙方得與甲方約定,若甲方逾___期間(不得少於一年)未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乙方得定相當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通知甲方登入,如甲方屆期仍未登入使用,則乙方得終止本合約。
合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40%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或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前述點數或費用。退還費用不包含甲方經遊戲、活動贈送或其他非甲方實際消費儲值所獲得之部分。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合約:

  • 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 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 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內商品,或點數儲值後拒付款項或違反第七條遊戲點數之內容者。
  • 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達一定次數(不得少於三次)以上,經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 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 以乙方名稱、類似乙方名稱或不雅文字作為註冊名稱使用本服務者。
  • 冒用他人名義或身分資料申請乙方服務者。
  • 在遊戲中發表、張貼或傳播任何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內容。
  • 透過本服務或在其他平台與他人進行遊戲貨幣或遊戲道具之交易行為。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本合約終止後超過第十五條規定之保存期間,甲方會失去購買的任何已進行、預售遊戲或虛擬物品,如角色資料、裝備、道具等任何帳號相關的遊戲電磁記錄。

第二十五條、停止營運

因乙方停止本遊戲服務之營運而終止合約者,應於停止終止前30日(不得少於三十日)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錄頁面或購買頁面,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除應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第二十六條、送達

有關本合約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為送達。
前項登錄通訊資料若有變更,甲方應即通知乙方。乙方應依變更後之通訊資料為送達。
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書面通知到達甲方,或電子郵件進入甲方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中,推定為已送達。
因甲方之故意、過失或通訊資料造假致乙方無法為送達者,乙方對甲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準據法

本合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二十八條、管轄法院

因本合約涉及的一切爭訟,雙方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約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